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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以为了家庭和睦及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着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谭家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