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陈跃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跃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28号罪犯陈跃辉,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邵中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跃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2004)湘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4月5日交付执行。2006年4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1年6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3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跃辉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陈跃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跃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跃辉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跃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唐小红审判员 胡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桂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