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919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世山,大竹县乌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