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肇捷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肇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肇捷,男,1991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某私宅。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肇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明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肇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5月13日晚,吸毒人员符某君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蔡肇捷联系购买毒品事宜,约定后两人来到八所海丽广场旁边的“超时空网吧”进行毒品交易,蔡肇捷交给符某君一包K粉,符某君当场给蔡肇捷支付80元人民币。二、2014年5月14日晚,吸毒人员符某君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蔡肇捷联系购买毒品事宜,约定后两人来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毒品交易,蔡肇捷交给符某君一包K粉,符某君当场给蔡肇捷支付80元人民币。三、2014年5月17日晚,被告人蔡肇捷的朋友“豪哥”叫其开摩托车送他到八所岛西林场。到后“豪哥”指着居民区内一条小巷叫蔡肇捷送一包10克重的K粉给陈某,蔡肇捷就把“K粉”送进去给陈某,陈某给了蔡肇捷350元人民币。出来后蔡肇捷把350元交给“豪哥”,“豪哥”给蔡肇捷50元。四、2014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陈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蔡肇捷的朋友“豪哥”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后“豪哥”就叫被告人蔡肇捷送毒品到八所佳捷时尚酒店321房给陈某。当蔡肇捷进入佳捷时尚酒店321房间与陈某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19包可疑物品。经鉴定,其中11包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3.75克;7包为氯胺酮,净重7.71克;1包为咖啡因,净重0.69克。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话清单;证人符某君、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蔡肇捷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相片。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肇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蔡肇捷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肇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5月13日晚,吸毒人员符某君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蔡肇捷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后被告人蔡肇捷在东方市八所镇八所海丽广场旁的“超时空网吧”贩卖一包氯胺酮(俗称“K粉”)给符某君,得毒资人民币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符某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3日晚19时许,他打电话给“儋州”商量购买K粉,后他在“超时空网吧”向“儋州”购买了80元的K粉。辨认笔录。经辨认相片,证人符某君辨认蔡肇捷就是2014年5月13日贩卖K粉给他,名叫“儋州”的男子。(二)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载明了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住址等情况。证实,被告人蔡肇捷出生于1991年某月某日,案发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2、电话清单。证实,蔡肇捷与符某君于2014年5月13日的通话情况。(三)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载明了案发现场的地点、概况等情况,相片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四)被告人蔡肇捷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3日20时许,“黑弟”通过电话与他联系,后他在八所海丽旁边的“超时空网吧”二楼走廊卖了80元K粉给“黑弟”。辨认笔录。经辨认相片,被告人蔡肇捷辨认符某君就是2014年5月13日向他购买K粉,名叫“黑弟”的男子。指认东方市八所镇海丽旁边的超时空网吧就是2014年5月13日19时许,他贩卖一包K粉给符某君的地方。二、2014年5月14日晚,吸毒人员符某君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蔡肇捷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后被告人蔡肇捷到东方市人民医院门口贩卖一包氯胺酮(俗称“K粉”)给符某君,得毒资人民币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符某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4日23时许,他在市人民医院门口找“儋州”买了80元的K粉。辨认笔录。经辨认相片,证人符某君辨认蔡肇捷就是2014年5月14日贩卖K粉给他,名叫“儋州”的男子。(二)电话清单。证实,蔡肇捷与符某君于2014年5月14日的通话情况。(三)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载明了案发现场的地点、概况等情况,相片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四)被告人蔡肇捷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4日23时20分左右,“黑弟”通过电话与他联系,后他在东方市人民医院门口卖了80元K粉给“黑弟”。辨认笔录。经辨认相片,被告人蔡肇捷辨认符某君就是2014年5月14日向他购买K粉,名叫“黑弟”的男子。指认东方市人民医院门口附近就是2014年5月14日晚上23时许,他贩卖一包K粉给符某君的地方。三、2014年5月17日晚,被告人蔡肇捷的朋友“豪哥”叫蔡肇捷开摩托车送他到东方市八所镇岛西林场居民区内一条小巷找到陈某,后“豪哥”叫蔡肇捷送一包10克重的氯胺酮(俗称“K粉”)给陈某,得毒资人民币350元,之后“豪哥”给了蔡肇捷人民币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陈某的证言及现场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7日晚上23时许,一个年轻人骑着摩托车载着“老头”到他在八所镇岛西林场里面的出租屋楼下,“老头”让他先给350元,后“老头”让那个年轻人给一车K粉给他,当时年轻人给他一个烟盒,后他就离开了。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陈某指认东方市八所镇佳捷时尚酒店321房就是2014年5月17日晚上,他向“老头”购买了一包K粉的地方。(二)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载明了案发现场的地点、概况等情况,相片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三)被告人蔡肇捷的供述与辩解及现场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7日晚上到18日凌晨时,豪哥指引他骑车到岛西林场内的一条小巷找到“阿袅(音)”,并让他把身上的一包重10克的K粉给“阿袅(音)”,当时他直接将一包10克重的K粉交给“阿袅(音)”,然后“阿袅(音)”把钱交给豪哥,之后他骑车载豪哥到振业宾馆对面的公路旁时,他叫豪哥给了50元。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蔡肇捷指认东方市八所镇岛西林场的一条小巷子就是2014年5月17日晚上,他跟“豪哥”向陈某贩卖了一包K粉的地方。四、2014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陈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蔡肇捷的朋友“豪哥”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后“豪哥”叫被告人蔡肇捷送毒品到东方市八所镇佳捷时尚酒店321房给陈某。当被告人蔡肇捷进入佳捷时尚酒店321房间与陈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蔡肇捷身上缴获19包可疑物品。经鉴定,其中11包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3.75克;7包为氯胺酮,净重7.71克;1包为咖啡因,净重0.69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9日晚,他通过电话与“老头”联系购买10克冰毒,并让“老头”送到佳捷时尚酒店321房间,老头说一会叫“儋州”送上来给他。过了半个小时,“儋州”来到酒店321房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辨认笔录。经辨认相片,证人陈某辨认蔡肇捷就是2014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在东方市八所镇大广坝旁边的佳捷时尚酒店向他贩卖冰毒,名叫“儋州”的男子。指认东方市八所镇佳捷时尚酒店321房就是2014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他让“儋州”前往准备交易冰毒(10克)的地方。(二)书证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被扣押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及持有人等情况。2、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蔡肇捷与“豪哥”,陈某与“豪哥”,被告人蔡肇捷与陈某于2014年5月19日凌晨的通话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东方市公安局四更边防派出所民警在东方市佳捷时尚酒店321号房间将蔡肇捷抓获。(三)鉴定意见。琼公司法(理化)字[2014]687号《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11包可疑物品共净重13.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7包可疑物品共净重7.71克,检出氯胺酮成份;1包共8粒桔红色药片共净重0.69克,检出咖啡因成份。(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载明了案发现场的地点、概况等情况,相片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五)被告人蔡肇捷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9日凌晨2时许,老板“豪哥”打电话叫他借个电子秤到市委附近,他们见面后,老板从口袋里拿出一包冰毒,叫他带到佳捷时尚酒店,并告诉他收一千六百元,后他开车到佳捷时尚酒店的路上时,老板将“阿袅(音)”的电话发给他,他就给“阿袅(音)”打电话并说是“豪哥”介绍过来送货的,双方商定交易地点,后他到佳捷时尚酒店321房间找“阿袅(音)”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辨认笔录。经辨认相片,被告人蔡肇捷辨认陈某就是2014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在东方市八所镇大广坝旁边的佳捷时尚酒店向他购买冰毒,名叫“阿袅(音)”的男子。指认东方市八所镇佳捷时尚酒店321房就是2014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他准备贩卖冰毒(10克)给陈某的地方。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相关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肇捷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且贩卖甲基苯丙胺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肇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蔡肇捷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蔡肇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二、随案扣押的金立牌黑色手机一部、AMPUT牌黑色电子秤一个、honda牌白色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丁志芳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符家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晨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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