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23号原告:林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谦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