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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殷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殷某。被告金某。(缺席)原告殷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隋电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诉称,要求和被告离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金某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殷某甲。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殷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殷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电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