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家军、高品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军,高品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4892173-1。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昌付,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家军,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高品翠,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赵家军妻子。被申请人:高品翠,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述两位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 判 员  齐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