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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韦宜善申请执行柳州市老人康乐园关于劳动争议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鱼执字第7号韦宜善、柳州市鱼峰区老人康乐园:韦宜善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对柳州市鱼峰区老人康乐园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42.9元,本院于次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老人康乐园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鱼执字第7号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