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忠京与李德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京,李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刘忠京。被执行人李德银。申请执行人刘忠京与被执行人李德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83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7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