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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忠京与李德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京,李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刘忠京。被执行人李德银。申请执行人刘忠京与被执行人李德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83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7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