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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05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田定湘与彭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定湘,彭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浏民初字第05032号原告田定湘,男,汉族,居民。被告彭胜利,男,汉族,农民。原告田定湘与被告彭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卫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毛金华、杨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若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田定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胜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定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万元及垫付的利息5.66万元,并支付以21.1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彭胜利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彭胜利通过原告弟弟与原告相识,并向原告陆续借款15.5万元,其中部分款项是原告从他人处所借,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为被告向他人垫付了5.5万元利息,被告遂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今欠田定湘伍万陆仟陆佰元整(¥56600.00)(2014年6月底还清)彭胜利2014年1月30号”的欠条一张,并于2014年2月14日将原来的借款重新出具了:“今借到田定湘先生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00元)彭胜利2014年2月14号”的借条一张。事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于2014年11月11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被告彭胜利出具的借条和欠条,常口信息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彭胜利欠原告田定湘21.16万元有被告彭胜利出具的借条和欠条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关于利息问题。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并无还款期限和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可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1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出具的5.66万元欠条,欠条上约定了2014年6月底还清,被告未按约支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可自欠款到期之日即2014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彭胜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田定湘21.16万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5.6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以本金15.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田定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37元,由彭胜利负担2000元,田定湘负担2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卫    国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杨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若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