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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文柱与李全占、于燕华、单迎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柱,李全占,于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柱,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全占,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于燕华,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张文柱申请执行李全占、于燕华、单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燕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市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菏泽汽车西站支行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李全占、于燕华、单迎新未履行(2014)鄄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燕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市中支行的银行存款276.08元,中国农业银行菏泽汽车西站支行的银行存款3628.67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庆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