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孙某、龙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身份证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龙某,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身份证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10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龙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洋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龙某酒后为宣泄个人情绪,到本市香洲区拱北花苑新村门口右侧农业银行网点,持啤酒瓶砸坏该农业银行两部柜员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6194元)后,被告人龙某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将被告人孙某、龙某带回派出所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警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前科证明,现场照片,光碟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孙某辩称,其行为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被告人孙某、龙某行为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孙某、龙某系酒后为发泄个人情绪,打砸银行柜员机。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看,其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从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看,被告人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孙某、龙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尽管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根据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孙某、龙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为重罪,应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孙某所提“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龙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龙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二、被告人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温桂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冼宇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