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商初字第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启东市启隆乐鑫日用百货经营部与胡长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启隆乐鑫日用百货经营部,胡长春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349号原告启东市启隆乐鑫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启东市启隆乡兴隆社区望江村112号。经营者虞小飞。被告胡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启隆乐鑫日用百货经营部与被告胡长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佳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褚文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