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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孙艳萍与孙艳萍、任金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孙艳萍,任金波,任永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1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李茂强,行长。被告孙艳萍。被告任金波。被告任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与被告孙艳萍、任金波、任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艳萍、任金波、任永杰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艳萍、任金波、任永杰的银行存款18235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乐勇审判员  刘晓燕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宫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