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刘国超,程地福(曾用名程地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曾用名程某甲),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2月7日生,汉族。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5年3月4日向该公司邮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同年3月5日收悉。该公司收到通知后7日内既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在此期间提出缓交申请,后经一审法院多次联系,该公司均未明确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铁晓松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艳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