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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兰,纪海峰,屈博,郑兴,李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228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五团队拟稿人:李成立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个体。申请执行人纪海峰,司机,系王秀兰丈夫。被执行人屈博,个体。被执行人郑兴,个体,系屈博妻子。被执行人李桂兰,个体。本院在执行王秀兰、纪海峰申请执行屈博、郑兴、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平执行员  李成立执行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