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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靳××、韩××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韩×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4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取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韩×。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取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诉刑诉(2014)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韩×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韩×均为天津佛爱琛鞋业有限公司南开区东马路新世界百货芭芬专柜营业员,负责鞋品销售、售后及各类账表的统计、填报工作。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间,二被告人在工作期间相互勾结,通过使用作废发票底联,编造虚假顾客姓名和理由骗取退货款及私自收取销售现金不入账的方式侵占公司营业款,并共同制作假账应对公司检查。其中,被告人靳×私自售鞋未入账共计51双(经依法鉴定价值15568.8元)、骗取18双鞋退鞋款共计6752元。被告人韩×私自售鞋未入账共计21双(经依法鉴定价值5941.2元)、骗取12双鞋退鞋款共计3163元。经被害单位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靳×、韩×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韩×退赔其个人全部侵占款现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靳×、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被害单位负责人秦××陈述,证人吕××、秦××、常××、李××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韩××退赔赃款凭证,被告人靳×、韩×犯罪主体证明材料,涉案人员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靳×、韩×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韩×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依法予以支持,并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靳×、韩×法制观念淡薄,身为公司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靳×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退赔其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被告人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靳×违法所得22320.8元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国萍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人民陪审员  冯桂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秀惠孙岩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li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