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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苗翠娥申请执行刘罕平、边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翠娥,李罕平,边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173号申请执行人苗翠娥,女,汉族,47岁。被执行人李罕平,男,汉族,45岁。被执行人边冬梅,女,汉族,45岁。关于苗翠娥申请执行李函平、边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6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做出的(2013)东执字第21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边冬梅所有的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边冬梅所有的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二、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折丹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