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苏艳萍与王增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艳萍,王增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苏艳萍,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增录,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苏艳萍与王增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艳萍依据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21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增录给付赔偿款2400元,并承担诉讼费13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1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执行书记员李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