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路鑫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路鑫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815号罪犯李路鑫,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唐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路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冀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李路鑫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李路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5月24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后,又曾受记功4次,表扬1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路鑫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路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琢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