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世新与刘昌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新,刘昌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14号原告张世新,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昌菊,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2号h幢都市花园1层11号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新与被告刘昌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