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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世新与刘昌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新,刘昌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14号原告张世新,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昌菊,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2号h幢都市花园1层11号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新与被告刘昌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