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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与赵慎强、赵慎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赵慎强,赵慎生,孙义成,李海霞,徐振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75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住所地即墨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驻地。负责人李言波,主任。委托代理人曲维成,系该银行职工。被告赵慎强。被告赵慎生。被告孙义成。被告李海霞。被告徐振球。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与被告赵慎强、赵慎生、孙义成、李海霞、徐振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撤回对被告赵慎强、赵慎生、孙义成、李海霞、徐振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128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妙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