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终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敏诉吴成睿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敏,吴成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罗涛,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成睿,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李敏因与被上诉人吴成睿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敏于2015年4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敏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诉讼费130元,由上诉人李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彤审 判 员 周 群代理审判员 严霁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卓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