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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毕长青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解彦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毕长青,解彦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号。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长青,鸿勤汽配商行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彦弢,无业。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177元,减半收取588.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陈爱民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翟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