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陈XX,男。被告刘XX,女。委托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审 判 员 蔡国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