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8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男,1972年2月4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羁押,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陈×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通过寄送快递的方式向位于海淀上地十街联想大厦的购买人出售姓名为王海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套。经鉴定,上述驾驶证系伪造。2015年1月31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的供述,证人高×、夏×、亢×等人的证言,驾驶证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机动车驾驶证鉴定证明,扣押笔录,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凯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齐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