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沈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强,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诈骗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沈强虚构低价出售大庆市让胡路区汇景花园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事实,与被害人刘××签署了汇景花园车位买卖合同,以此骗取了被害人刘××人民币10万元。2014年6月份,被告人沈强归还了被害人刘××人民币2万元。2014年11月10日,被害人刘××带着被告人沈强前往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报案,遂案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强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沈强因吸毒缺钱,遂在互联网上发布了10万元出售汇景花园地下停车位的虚假信息进行诈骗。被害人刘××看到信息后和被告人沈强联系并核实了被告人沈强的身份,被害人刘××见其确实是汇景花园物业的职工,并且有车库的门禁卡,便相信了出售车位一事。2013年12月26日,被害人刘××将人民币10万元车位款汇入被告人沈强账户,并在让胡路区丽水华城A3-3-2-302室与被告人沈强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2014年6月份,被害人刘××得知被骗后向被告人沈强索要,被告人沈强归还了被害人刘××人民币2万元。2014年11月10日,被害人刘××再次找被告人沈强索要车位款未果,遂带被告人沈强到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强抓获。案发后,剩余赃款人民币8万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归案的经过。3、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3年12月26日,被害人刘××向被告人沈强的银行卡中存入100000元。4、汇景花园车位买卖合同,证实二人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5、欠据,证实被告人沈强承认没有卖车位的能力后答应在2014年12月20日前返还被害人刘××12万元。6、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沈强以出售车位的名义诈骗了他10万元,后被告人沈强在2014年6月份返还了2万元。7、证人闫×的证言,证实他负责汇景花园地下车位的门禁卡,被告人沈强当时协助他工作,但是没有给过被告人沈强门禁卡,他是2013年11月份时接待刘××时才听说被告人沈强私自卖了一个停车位。8、被告人沈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0月份他因为吸毒没钱,遂产生了出售停车位骗钱的想法,后来在网上发布信息,骗了被害人刘××人民币10万元,后来被害人刘××找他,他还给被害人刘××人民币2万元,剩余人民币8万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强虚构低价出售地下停车位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沈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强在案发前返还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80000元,发还被害人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欣乐代理审判员 李晨勇人民陪审员 孟庆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