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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罗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3日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罗某某想在罗甸县八总乡交友村小开组朗布陆坡(小地名)种植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罗某某便请得同村的罗某一和罗某二两人帮忙将该坡上的杂木砍掉。经罗甸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算,此次滥伐林木总蓄积为17.64立方米。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砍伐树木数量较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同时书面量刑建议,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半年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以其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罗某某想在位于罗甸县八总乡交友村小开组朗布陆坡(小地名)改种植杉树,遂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户原开荒的土上种植的松木和杂木砍掉,同时请得同村的罗某一和罗某二两人帮忙将砍倒的松木和杂木堆放好。经罗甸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算,此次砍伐林木(马尾松原木、软阔树种)总蓄积为17.6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相关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已在砍伐的土地上种植了杉木。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办案程序。2、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3、关于罗某某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7日,罗某某来到罗甸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自,并如实交代实施砍伐林木的全过程。4、调查人员资格证复印件:证实调查人员具有调查资格的事实。(二)调查报告:证实调查结果,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采伐总蓄积17.64立方米,其中:马尾松原木总蓄积为10.72立方米,软阔树种的蓄积为6.92立方米。(三)罗某某无证采伐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砍伐工具的事实。(四)证人证言1、罗某一、罗某二证言(均分别证实):2014年9月中旬一天,罗某某请我们俩去帮忙他把砍倒的马尾松和杂木堆成堆,树子是他用油锯自己砍的,这些树子是他家的,地是他自己开荒的地,他砍树的目的是想在这片地上种植杉木树,现在杉木树己栽好了。1997年罗甸县果业公司来承包我们组朗布陆坡(地名)种植,并签有合同,规定公司丢荒一年以后该土地就收回集体。这片土地在出租前农户谁开荒谁使用,因土地是集体的,所以没有办林权证。2、罗某三证言:罗某某砍伐树子的那片土地是集体的,但是村里面谁去开荒谁就可以使用。这片土地大概在1998年租给果业公司,当时签有合同,说公司丢荒一年以上,我们农民就可以自己使用土地。在2005年左右,果业公司就丢荒了,因为时间较长,合同丢了,我们村里面就没有去找果业公司收回土地,就一直拖到现在。(五)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今天(2014年10月27日8时33分)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14年的9月份我在自家的地里朗布陆(地名)坡砍了一些树。这片土地是我们组集体的,谁开荒谁种植使用,我们组农户都在这片土地上各自开荒种植作物,我家也在那里开荒土地约两亩。九几年的时候罗甸县果业公司来承包开发种植,并签有合同,规定如果公司丢荒一年我们农户就有权收回土地种植管理。果业公司在2004年就丢荒至今,我觉得那片土树子少适合栽杉木,于是才去借我弟罗某一的油锯,花了三、四天的时间才把土里的一些松树和杂木砍完,并请得我弟罗某一与罗某二两人帮忙捞树丫、堆木棒及杂草。现在我已在砍后的土里种植杉木,因不懂法,没有去办采伐证。后面林业站的去查,我知道后就主动来跟你们交代清楚。我对林业调查报告没有意见。本院依职权委托调取的证据:罗甸县司法局(2015)罗司调字第3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社区矫正机构以被告人罗某某平时表现一般,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社区矫正对村组无重大不良影响。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证据业经庭审中举证、出示和质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人对本院委托调取的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故依法予以采信,并确认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依法获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户原开荒地里种植的林木进行砍伐,且数量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确认,并应给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观上是在自家开荒的土地上重新种植杉木才砍伐原有的一些松木和杂木,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辩称从轻处罚的理由于法有据,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上述相关量刑情节,为维护国家对林业的管理制度,保护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2000.00,已缴纳)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家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龙大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