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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彭XX与被告陈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陈XX,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彭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焦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男,汉族。被告高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陈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彭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建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