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彭XX与被告陈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陈XX,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彭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焦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男,汉族。被告高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陈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彭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建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