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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沈建忠与孙宇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忠,孙宇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80号原告:沈建忠。被告:孙宇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忠与被告孙宇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忠撤回对被告孙宇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43.5元,由原告沈建忠负担。审 判 员 沈怡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范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