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沈建忠与孙宇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忠,孙宇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80号原告:沈建忠。被告:孙宇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忠与被告孙宇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忠撤回对被告孙宇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43.5元,由原告沈建忠负担。审 判 员 沈怡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范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