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张建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邹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鹏、郭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建伟,男,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建罚决字(2014)第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渑行审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建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三日内履行,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建伟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渑建罚决字(2014)第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爱霖审 判 员 陈来花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韵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