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强诉韦一、罗克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强,韦一,罗克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杨国强,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韦一,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克宁,男,1958年10月7日,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强诉韦一、罗克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国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额退还原告杨国强。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兰志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