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延峰与被告贺少伟、贺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峰,贺少伟,贺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484号原告延峰。委托代理人蒋淘,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少伟。被告贺晓艳。委托代理人陈静。原告延峰与被告贺少伟、贺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延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贺晓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开发区桃花园小区5号楼4单元402室的房产一处的户籍(产权证号:00483**)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贺晓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开发区桃花园小区5号楼4单元402室的房产一处的户籍(产权证号:00483**),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