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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杜某某,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伯红,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朱某某,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受理本案后,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汇卓人民陪审员  朱立彬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亚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