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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庆喜与苏州勤美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喜,苏州勤美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徐庆喜。被告苏州勤美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喜与被告苏州勤美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陆晓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