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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勇与被告忻州市五台山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勇,忻州市五台山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张继勇(又名张继荣),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忻州市五台山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勇与被告忻州市五台山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梅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