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执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金林与田恩光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林,田恩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胶执字第139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田恩光,男,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胶民初字第4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胶民初字第40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风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