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齐怀杰与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怀杰,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157-4号原告齐怀杰被告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怀杰诉被告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怀杰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齐怀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在XX支行的存款2400000元(账号:XX)。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10月1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