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69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农民。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未退缴之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戚利宾审 判 员 阿尼沙代理审判员 裴 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穆泓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