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与姜黎黎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姜黎黎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义,总经理。被告姜黎黎,女,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姜黎黎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永刚人民陪审员  郭元华人民陪审员  吕昌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