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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桂与丁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丁参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永民初字第240号原告王桂,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周峰,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参军,男,48岁,住永城市。原告王桂诉被告丁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桂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撤回对被告丁参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