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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1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凤兰与杨占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兰,杨占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13064号原告张凤兰,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明,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被告杨占印,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原告张凤兰与被告杨占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开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明,被告杨占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凤兰起诉称:杨占印为张凤兰外甥。2008年,杨占印因有急事需要用钱,从张凤兰处借款50万元。借款后,杨占印先后偿还10万元,尚有40万元未偿还。2013年2月8日,杨占印就未还的40万元借款向张凤兰出具借条一张。因杨占印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张凤兰诉至法院,要求杨占印偿还借款40万元,要求杨占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占印答辩称:对张凤兰所称的借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同意偿还40万元借款,但是现在还款有困难,需要2年时间进行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杨占印向张凤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凤兰现金40万元整。诉讼中,双方确认上述借条出具之前,张凤兰出借给杨占印现金50万元。借款之后,杨占印先后偿还了10万元,尚欠40万元借款未还,杨占印就尚欠的40万元借款向张凤兰出具了上述借条。另查明,杨占印至今未偿还40万元借款。上述事实,有张凤兰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杨占印向张凤兰借款,并向张凤兰出具借条,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张凤兰依约支付了借款,杨占印至今未足额偿还借款,张凤兰有权主张杨占印还款。关于张凤兰要求杨占印偿还借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占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凤兰借款四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杨占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开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