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全元与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元,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张全元。委托代理人:琚军英,青岛黄岛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元与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贾廷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