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通机动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精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陵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四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精通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3)陵民特第12民事裁定书,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四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书号为陵他项(2010)第184号】、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证书号为6423号、第6424号】,因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依照法律规定应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296万元,对被执行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四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书号为陵他项(2010)第184号】、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证书号为6423号、第642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