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时勇与白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时勇,白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陈时勇。被告:白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时勇与被告白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时勇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时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时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陈时勇负担。审判员 刘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