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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时勇与白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时勇,白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陈时勇。被告:白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时勇与被告白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时勇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时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时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陈时勇负担。审判员  刘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