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宝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监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祁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建荣,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宝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盘城镇宁六路。法定代表人:XX太,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宝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期间,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浦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2014)浦商初字第171号案件予以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裁定终结审查。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王 燕审 判 员 诸锡威代理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