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庚诉被告陈建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庚,陈建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刘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宇,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庚诉被告陈建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庚负担。审判员 林春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耿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