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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与童建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童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全文。委托代理人:邹晓峰。被执行人:童建平,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童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74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197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762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童跃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黎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