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张东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791-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张东瑞。本院在执行刘军申请执行张东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