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冯照停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照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709号罪犯冯照停,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6日作出(199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照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0月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1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03年10月17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1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冯照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1年6月3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后,又曾受记功2次,表扬5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照停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照停减去从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至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琢审 判 员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山 微信公众号“”